一、考试介绍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等。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是10月19-20日举行。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相应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
(一)报考房地产估价师的条件: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经济、投资经济、房地产价格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二)报考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条件: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二、对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并需要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三、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年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
四、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考试。
三、考试科目
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4个科目。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开卷作答的方式,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科目名称 | 考试时间 | 题型题量 | 满 分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 2.5小时 | 单选:40道 多选:30道 判断:40道 综合:小题15道 | 100分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 2.5小时 | 单选:35道 多选:15道 判断:15道 计算:2道 | 100分 |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 2.5小时 | 单选:35道 多选:15道 判断:15道 计算:2道 | 100分 |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 2.5小时 | 问答:3道 单选:10道 找错:13处 改错:1道 | 100分 |
四、考试内容
第一章房地产业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七章第四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九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十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第十一章 住房公积金制
房地产理论与方法:
房地产估价概论
房地产及其描述
房地产价格和价值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房地产估价原则
市场法及其运用
收益法及其运用
成本法及其运用
假设开发法及其运用
长期趋势法及其运用
地价评估和地价分摊
房地产估价程序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第一章房地产投资与投资风险
第二章 房地产市场与市场运行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程序与管
第四章 理租售阶段
第五章 房地产市场调查与分析\竞争者分析
第六章 现金流量与资金时间价值
第七章 风险分析与决策
第八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九章 房地产项目融资
第十章 物业资产管理
第十一章 收益性物业的运营费用与
房地产估价案例分析: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文书写作
第二章 不同类型房地产估价(1)
第三章 不同类型房地产估价(2)
第四章 考试要求
第五章 不同目的房地产估价(1)
第六章 不同目的房地产估价(2)
第七章 考试要求
第八章 房地产咨询顾问服务
第九章 考试要求
五、注册管理
1、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3、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5、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6、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