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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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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

编号: GK007               类别:会计职称           方式:公开课、内训课
时间: 待定1               地点:待定
课长: 4天                讲师:马老师
备注: 课程大纲仅供参考,我们会根据您的需求特点,进一步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课程大纲。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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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分类

会计职称是衡量一个人会计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会计职称越高,说明你会计业务知识水平就越高。我们国家现有会计职称: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会计职称亦称为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又称为会计师,高级职称又称为高级会计师,其中高级会计师又分为副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会计师相当于副研究员或副教授,正高级会计师相当于研究员或教授。


二、初级

初级:助理会计师

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不属于初级职称,只是拥有可以从事会计工作资格。并非拥有初级职称。初级会计职称(助理会计师)需要在一年内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这两门课程,才予评发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三、中级

中级:会计师

课程《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三、高级

高级:副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实务》


四、获取上述相应职称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包括:

1.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助理会计师:大学生可以在考取从业资格后考取。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3.取得高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

对于初中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试授予制度,而对高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授予制度。

在实行上述授予制度后,职称不再由国家直接授予,而改为由聘任单位根据规定自行聘用任命,国家只负责授予相应的任职资格。

高级:正高级会计师

目前一般采用评审方法产生,具体办法由各省决定。


五、初级职称

1、考试信息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2。

3、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不变。


六、中级职称

1、考试信息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2、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1。

3、主要课程

会计总论、会计科目、帐户与复式记帐的应用、会计凭证、帐簿及报表、会计核算及会计工作组织等会计常用知识、资产负债及所有权者权益、营业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表分析、会计法、税收法规及税收证书管理手把手教做账、电脑上教做帐(学习财务软件)。

4、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分两个批次进行,财务管理为2.5小时,经济法为2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

5、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七、高级职称

1、考试信息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浙江、湖北两省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16个省市的工作。2005年至2007年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9个省、区、市进行试点。2008年度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

2、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级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度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八、问题解答

1.问:对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的学历有何规定?

答:(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学历。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且须具备一定会计工作年限,如:大专学历,会计工作满五年;本科学历,会计工作满四年等等。

2.问:报名年度是指何年度?

答:报名年度一般为考试年度的前一年,计算年限的截止日为该年度的12月31日。2008年考试的报名年度为2007年。

3.问: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人员,如何报名参加中级考试?

答: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不作要求。

4. 问:香港、澳门居民要报名参加考试,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港澳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5. 问:关于"会计工作年限"如何理解?

答:(1)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行后,无证上岗属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合法的会计工作年限。

6.根据财政部2000年11月21日《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学历与会计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财会〔2000〕16号)规定,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因此,有效会计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7.问:请问2008年网上报名的方式、时间?

答:2008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试点,有的省市全部采取网上报名,有的省市只在部分地、市实行网上报名试点。在网上报名时须牢记报名注册号、密码,网上报名开通时间由各省在全国统一规定的报名时间范围内自定,一般在11月底前完成。

8.问:如何区分首次、非首次考生?

答:非首次报考考生是指2007年度已经报考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并有通过科目的考生,此类考生的有关信息可在报名数据库中搜索查找。其余考生均视为首次考生。

9.问:跨省市报考的考生如何进行报名?

答:跨省市报考的考生请直接在2008年考试的省报名,并请填写准确档案号等相关信息。

10问:对违纪违规的考生,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3号令)规定,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考生,将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1.对考试合格人员的颁证,有何规定?

答:对考试合格人员,将依据报名条件的相关条款,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规定。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将不予颁发合格证书。

12.问: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1)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要求,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

2.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通过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3.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4.考生不能同时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登录网页提交报名信息并得到"报名已确认"信息时,方为报名成功,逾期则视为放弃报名;

6.考生报名信息可在报名期间内上网自行修改,一旦缴费确认后,不允许再改动报名信息。

13.问:考生报名照片如何获取?如何上传照片?上传照片的要求和用途?

答:考生可用视频摄像头及网上报名系统提供的拍照程序自行拍摄报名照片后上传。

上传电子版照片为本人近期证件照,格式为JPG,所占数据容量为10K以下,宽高比例为114×156像素(可以用系统指定照片处理软件对照片进行处理,以符合上传照片的要求。系统指定照片处理软件自带处理演示)。由于此方式运用较烦琐,建议尽可能采用视频摄像头方式获取照片。

上传的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安排表、合格人员登记表等。上传照片成功后,可在《报名表》右下方查看自己的照片。

14.问:考生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2.考生在开考前20分钟可进考场,迟到30分钟不得参加考试。开考后60分钟可交卷离开考场;

3.考生务必携带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类计算器和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4.考生须自觉遵守《考场规则》。依据《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违规人员将视情节受到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及作弊行为、建议所在单位开除或解聘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问:考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考生进入考场后,将本人与考试无关和不允许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位置;

2.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考生在考场情况记录(登记)单上签名;

(3)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卷(试题本)、答题纸、答题卡上将本人姓名、科目代码、准考证号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用2B铅笔将科目代码和准考证号码填涂到相应位置;

4.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的,必须用2B铅笔填涂,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的,必须使用蓝色(黑色)字迹钢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5.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6.考生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带出考场。

16.问: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参加考试前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带照片)。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请及时与当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联系补办,实行全程网报的地区可自行从网上下载。16、成绩管理?

17.问:会计职称与注册会计师的区别?

答:会计职称是会计行业里面的一种职称资格,表示财务人员的级别,有初级(亦称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亦称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初级中级的政策是,需要参加每年十月的会计职称考试,考试合格得到职称资格;高级会计师除了参加考试外,还需要申请、评定等等,比较难。

注册会计师是一种职业。注会考试基本对考生没有什么限制,任何行业、资历均可。不过考试很难,不像会计职称考试60分就合格了,它还有通过率的限制。而且题量大,难度高。取得注会资格后,可以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工作,属于执业会计师;或在企业工作,属于非执业。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九、相关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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