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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婚姻法继承法信托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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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继承法信托法解读》

编号: GK007               类别:法律法务           方式:公开课、内训课
时间: 待定1               地点:待定
课长: 2天                 讲师:张老师
对象: 高净值人士及银行、保险等机构理财、私人银行、客服人员等
收益: 对财富管理传承中主要的法律风险点,以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传承的法律支持,也为银行、保险等理财业务及客户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备注: 课程介绍仅供参考,我们会根据您的需求特点,进一步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课程大纲。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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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财富管理与传承概述

第二部分:案例解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一、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投资理财)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时间)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专属)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生活用品

2)必须是夫妻一方个人专用的

三、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赋与夫妻双方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权利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夫妻所投保保险的分割处理

2、对子女扶持资产的管理

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十种情形

1)案例分析:出资购房无证据公婆一审遭败诉

2)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子女离婚被配偶分走一半?


第三部分:案例解读《继承法》

一、法定继承

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案例:继承的顺序

三、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概念

2、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

1)遗嘱的有效条件

2)遗嘱的形式

3、遗赠

四、遗产处理

1、遗产的分割

1)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2)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或比例进行

3)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

4)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

2)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规定清偿债务。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五、遗产税


第四部分:案例解读《信托法》

一、信托的设立

1、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1)财产确定,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的信托不生效)

3、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2)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3)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二、无效信托与可撤销信托

1、无效信托(具备下列任一情形)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可撤销信托

1)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

2)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3)撤销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三、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范围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区别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固有财产)相区别

3、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1、委托人

2、受托人

1)受托人主要职责

2)共同受托人

3、受益人(掌握)

1)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2)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4)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5)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6)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1、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5、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课程背景:当前中国高净值人群近7成已年届5旬,在累积了相当的财富后,现在都面临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问题。许多人开始有了危机意识,在一代逐步向二代进行交接和财产分配前,如何保持财富的安全已经取代了创富,成为他们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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